2019年排汙許可工作處於(yu) 攻堅克難的關(guan) 鍵時期,《2019年環境影響評價(jia) 與(yu) 排放管理工作要點》配套了《2019年全國排汙許可管理工作細化方案》作為(wei) 附件,細化明確了推進年度重點行業(ye) 排汙許可證核發任務,部署開展固定汙染源清理整頓,全麵推進排汙許可證後管理、強化排汙者責任等多項具體(ti) 工作,而且明確了責任單位、完成時限和考核要求,強化任務落實。其中,重中之重是開展“核發一個(ge) 行業(ye) 、清理一個(ge) 行業(ye) ”固定汙染源清理整頓,強化證後檢查和監管執法,逐步實現固定汙染源全過程多要素的“一證式”環境管理。
推進2019年重點行業(ye) 排汙許可證核發任務
完成2019年重點行業(ye) 排汙許可證核發。9月底前,基本完成磷肥、汽車、電池、水處理、鍋爐行業(ye) 排汙許可證核發,畜禽養(yang) 殖、乳製品製造、家具製造、人造板製造等其他行業(ye) 排汙許可證發證率不少於(yu) 40%,11月底前發證率不少於(yu) 80%;12月20日前基本完成排汙許可證年度核發任務。(環評司負責,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實施,評估中心配合)
全麵推進排汙許可證後管理,強化排汙者責任
組織開展排汙許可證質量抽查。各級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質量抽查,重點檢查汙染物種類、許可排放限值、執行標準、監測頻次、無組織排放管理、重點環境管理要求等內(nei) 容,涉及存在整改事項的核查整改要求落實情況,排汙許可證質量抽查比例占總體(ti) 數量的3%左右;6月底前完成2017年核發的火電、造紙、鋼鐵等15個(ge) 重點行業(ye) 排汙許可證質量抽查,12月底前完成2018年核發的屠宰、澱粉、陶瓷等6個(ge) 行業(ye) 排汙許可證質量抽查。(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環評司、評估中心指導)生態環境部組織對各地排汙許可證質量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於(yu) 總體(ti) 數量的1%,檢查內(nei) 容和進度同上。(環評司負責,評估中心配合)
開展重點管理排汙單位排汙許可執行報告檢查。各級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排汙單位排汙許可執行報告抽查,重點檢查執行報告年報、季報(月報)按時報送情況,以及報告內(nei) 容的完整性和規範性,抽查比例占總體(ti) 數量的3%左右;9月底前完成2017年核發的火電、造紙、鋼鐵等15個(ge) 重點行業(ye) 排汙單位執行報告抽查,12月底前完成2018年核發的澱粉等6個(ge) 重點行業(ye) 排汙單位執行報告抽查。(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環評司、評估中心指導)生態環境部組織對各地排汙單位執行報告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於(yu) 總體(ti) 數量的1%,檢查內(nei) 容和進度同上。(環評司負責,評估中心配合)
開展重點管理排汙單位自行監測執行情況檢查。各級地方生態環境部門重點檢查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方案要求落實情況抽查,重點檢查執行標準、監測點位、指標、頻次、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信息記錄和信息公開的執行情況。(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測司、環評司、監測總站指導)
開展重點管理排汙單位現場檢查。對於(yu) 已發證的重點管理排汙單位、環境信用較差、排汙許可證質量檢查、自行監測執行情況檢查中存在問題的排汙單位開展現場檢查,重點檢查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濃度、許可量、在線監測、信息公開要求等執行情況,抽查台賬記錄、執行報告記錄的排汙數據的真實性。根據排汙許可證質量抽查、執行報告檢查結果確定現場檢查企業(ye) 清單,現場檢查結果報送上級生態環境部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環評司、監測司、執法局、評估中心指導)
依法開展執法檢查。明確將排汙許可證執法檢查納入年度執法計劃,規範依證執法工作內(nei) 容;按照“雙隨機”製度要求,對排汙單位持證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已發證的重點管理排汙單位,重點檢查排汙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濃度、許可量、在線監測等情況,以及台賬記錄、執法報告、信息公開等製度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涉及排汙許可的環境違法行為(wei) 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guan) 處理。(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執法局、環評司、監測司、評估中心指導)
近期,山東(dong) 、浙江等地陸續發布關(guan) 於(yu) 做好2019年度排汙許可證核發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據《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關(guan) 於(yu) 做好汙水處理廠排汙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9〕22號)、《2019年環境影響評價(jia) 與(yu) 排放管理工作要點》有關(guan) 要求,現就水處理、汽車製造業(ye) 、電池工業(ye) 、肥料製造工業(ye) 、鍋爐行業(ye) 、電鍍工業(ye) 、家具製造工業(ye) 排汙許可證申領工作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領範圍:水處理、汽車、電池、磷肥、鍋爐、電鍍及家具製造業(ye) 有關(guan) 企業(ye) ,詳見《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如有更新,以新版《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為(wei) 準)。
二、申領時限:磷肥、汽車、電池、水處理、鍋爐行業(ye) 企業(ye) 應於(yu) 9月底前取得排汙許可證,其他行業(ye) 排汙單位應於(yu) 2019年12月20日前取得排汙許可證,其中渤海沿岸城市(濱州市、東(dong) 營市、濰坊市、煙台市)汙水處理廠應於(yu) 8月底前取得排汙許可證。
各市、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海洋國土資源規劃環保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生態環境保護局,各相關(guan) 排汙單位:
根據《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版)》和《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為(wei) 做好我省2019年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工作,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中應在2019年申領發證的各行業(ye)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工作。若《名錄》修訂公布後則按照修訂後的《名錄》執行。
自2019年11月1日起,應在2019年申請核發排汙許可證的行業(ye) 相關(guan) 排汙單位必須持證排汙,並按排汙許可證副本載明的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定期提交執行報告,主動做好信息公開及台賬記錄工作。
各市生態環境局:
根據《浙江省排汙許可證管理實施方案》(浙政辦發〔2017〕79號)、《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管理名錄》)等相關(guan) 要求,結合《2019年浙江省排汙許可管理工作細化方案》,為(wei) 做好全省排汙許可證核發和管理工作,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標
2019年6月底前,完成2019年擬發排汙許可證行業(ye) 企業(ye) 的摸底調查,並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及時將企業(ye) 清單上傳(chuan) 至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
2019年8月底前,完成2018年已發排汙許可證的企業(ye) 自查、現場檢查和整改工作,提升排汙許可證核發質量。
2019年11月底,按照分類處置原則,完成擬發行業(ye) 的企業(ye)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及登記管理工作,確保所有排汙單位納入環境管理範圍。
積極探索排汙許可製度與(yu) 環評、執法等製度的銜接,強化固定汙染源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固定源環境管理製度體(ti) 係。
二、 工作範圍
(一)摸底及核發範圍
納入《管理名錄》2019年排汙許可證核發的共計16個(ge) 行業(ye) 大類中23個(ge) 細分行業(ye) 小類。其中16個(ge) 行業(ye) 大類為(wei) :畜牧業(ye) 03、非金屬礦采選業(ye) 10、農(nong) 副食品加工業(ye) 13、食品製造業(ye) 14、酒飲料和精製茶製造業(ye) 15、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製品業(ye) 20、家具製造業(ye) 21、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ye) 26、汽車製造業(ye) 36、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業(ye) 38、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ye) 39、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ye) 42、電力熱力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4、水的生產(chan) 和供應業(ye) 46、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ye) 77、通用工序。23個(ge) 細分行業(ye) 小類詳見附件1。
(二)自查及檢查範圍
全省2018年已完成核發的排汙許可證行業(ye) ,包括但不限於(yu) 有色金屬、陶瓷磚瓦、屠宰及肉類加工、澱粉、合成材料製造和汙水處理廠(杭州和寧波市)等行業(ye) 。
哪些單位需要辦理排汙許可證?
排汙許可證如何辦理?
每個(ge) 流程需要注意些什麽(me) ?
如何計算實際排放量?
當前,我們(men) 有多項環境管理製度涉及汙染源排放量的計算和統計,由於(yu) 判斷方法、時間尺度、空間範圍、統計依據和管理目的都不同,所以造成多種口徑多套數據。
對於(yu) 排汙許可執行報告及證後管理,其重點和難點內(nei) 容在於(yu) 實際排放量核算。執行報告中的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不同於(yu) 環境統計中汙染物的計算方法,須按照排汙許可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中的核算方法來計算。下麵小編帶大家一起去梳理下石化行業(ye) 主要汙染物的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
一、計算方法和使用順序
排汙單位汙染物實際排放量為(wei) 正常和非正常排放量之和,主要汙染物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實測法(分自動監測和手工監測)、物料衡算法、產(chan) 汙係數法和排汙係數法。
根據《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六條:汙染物實際排放量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廢氣、汙水的排汙口、生產(chan) 設施或者車間分別計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一)依法安裝使用了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範的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汙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二)依法不需安裝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範的汙染物手工監測數據計算;
(三)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包括依法應當安裝而未安裝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規定的,按照環境保護部規定的產(chan) 排汙係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二、廢氣
(1)采用自動監測數據核算
有組織廢氣主要排放口具有連續自動監測數據的汙染物,實際排放量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E j,有組織廢氣—核算時段內(nei) 廢氣有組織主要排放口第項汙染物的實際排放量,t;
Ci—第項汙染物在第小時的實測平均排放濃度,mg/m³;
Qi—第項汙染物第小時標準狀態下幹煙氣量,Nm³/h;
n—排放時間,h。
例 1 采樣自動監測數據核算燃燒煙氣汙染源SO2排放量
某硫磺回收裝置焚燒爐排氣筒已安裝符合監測規範要求的在線連續監測係統,2月份導出數據如下:

假設該焚燒爐自動監控設施未發生故障且數據未缺失,核算該焚燒爐燃燒煙氣中2月份SO2排放量。
解:核算該加熱爐2月SO2排放量:

(2)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
有組織廢氣主要排放口具有手工監測數據的汙染物,實際排放量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E j,有組織廢氣—核算時段內(nei) 廢氣有組織排放口第項汙染物的實際排放量,t;
C—核算時段內(nei) 第項汙染物實測平均排放濃度,mg/m³;
Q—核算時段內(nei) 第項汙染物標準狀態下幹煙氣量,Nm³/h;
h—核算時段小時數,h。
例 2 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燃燒煙氣汙染源氮氧化物排放量
某裝置加熱爐排氣筒每月監測1次,得到二氧化硫的小時平均濃度為(wei) 10mg/m3,氮氧化物的小時平均濃度為(wei) 45mg/m3,顆粒物的小時平均濃度為(wei) 12mg/m3,煙氣平均流量為(wei) 120000m3/h,測得的廢氣量及濃度均以幹基、標態計。假設該加熱爐為(wei) 穩定運行,3月份運行時間744h,核算該加熱爐燃燒煙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3月份排放量。
解:核算該加熱爐3月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量:

(3)物料衡算法
若排汙單位未按照排汙許可證中的要求進行手工監測(無有效監測數據),加熱爐排放SO2排放量采用物料平衡法,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E—核算時段內(nei) SO2產(chan) 生量,t;
B—核算時段內(nei) 燃料消耗量,t;
S—燃料內(nei) 硫含量,%。
例 3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燃燒煙氣汙染源二氧化硫排放量
某裝置加熱爐排氣筒未按照排汙許可證中的監測要求進行監測,在核算時段3月份內(nei) 無有效監測數據。該加熱爐采用燃料為(wei) 天然氣,3月份燃料氣消耗量為(wei) 450萬(wan) 標立,燃料氣密度0.72kg/Nm3,燃料氣中硫含量0.003%。假設該加熱爐為(wei) 穩定運行,3月份運行時間744h,核算該加熱爐燃燒煙氣中3月份二氧化硫排放量。
解:核算該加熱爐3月份二氧化硫排放量:

(4)產(chan) 排汙係數法
對於(yu) 排汙單位廢氣中NOx、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汙染物實際排放量,應當采用自動監測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汙染因子,采用產(chan) 汙係數法核算實際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進行核算。未按照排汙許可證中的要求進行手工監測(無有效監測數據)的排放口或汙染物,有有效治理設施的按排汙係數法核算,無有效治理設施的按產(chan) 汙係數法算。
例 4 采用產(chan) 汙係數法核算燃燒煙氣汙染源氮氧化物排放量
某裝置加熱爐額定功率≥14MW,排氣筒未按照排汙許可證中的要求安裝氮氧化物自動監測設施。該加熱爐每月監測1次,得到氮氧化物的小時濃度均值為(wei) 80mg/m3,煙氣平均流量為(wei) 45000m3/h,測得的廢氣量及濃度均以幹基、標態計。假設該加熱爐為(wei) 穩定運行,4月份運行時間720h,燃料氣消耗量為(wei) 240萬(wan) 標立,燃料氣密度0.72kg/Nm3,核算該加熱爐燃燒煙氣中氮氧化物4月份排放量。
解:核算該加熱爐4月份氮氧化物排放量:
根據石化工業(ye) 汙染物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燃氣工藝加熱爐氮氧化物的產(chan) 汙係數α為(wei) 18.71kg/1萬(wan) 標立燃料氣。

(5)非正常排放
有組織非正常排放時,具有有效自動或手工監測數據時,采用實測法(自動監測或手工監測)計算。汙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時去除效率按0計算,采用產(chan) 汙係數核算實際排放量。
(6)全廠主要排放口汙染物排放量
全廠有組織廢氣主要排放口汙染物,實際排放量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E主要排放口—核算時段內(nei) 所有有組織廢氣主要排放口汙染物實際排放量,t;
m—主要排放口數量。
根據環辦〔2015〕104號文《石化行業(ye) VOCs汙染源排查工作指南》,開展排汙單位揮發性有機物汙染源排查,並核算報告周期內(nei) 的所有源項實際排放量。
火炬焚燒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量,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Si—火炬氣中的硫含量,kg/m³;
Qi—火炬氣流量,m³/h;
ti—火炬係統的年運行時間,h/a;
α—排放係數,kg/ m3,見表1;
n—火炬個(ge) 數。
例 5 核算火炬汙染物年排放量
某裝置泄壓氣體(ti) 排入火炬係統燃燒排放,年運行時間300h,進入火炬氣體(ti) 的平均流量是3000m3/h(幹基、標態),火炬氣中的平均硫含量為(wei) 200mg/m3,核算該火炬係統中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
解:核算該火炬係統中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

三、廢水
(1)采用自動監測數據核算
廢水總排放口具有連續自動監測數據的汙染物實際排放量,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E廢水—核算時段內(nei) 廢水總排放口汙染物的實際排放量,t;
Ci—汙染物在第日的實測平均排放濃度,mg/L;
Qi—第日的流量,m3/d;
n—核算時段天數,d。
(2)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
廢水總排放口具有手工監測數據的汙染物實際排放量,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E廢水—核算時段內(nei) 廢水總排放口汙染物的實際排放量,t;
C—核算時段內(nei) 汙染物實測平均排放濃度,mg/L;
Q—核算時段內(nei) 廢水流量,m3。
例 6 核算廢水排放汙染物量
以某石化廠廢水收集及處理係統為(wei) 例,該廠所在地屬於(yu) 總磷控製區,該廠各股廢水通過泵站進入相應的汙水調節罐,經隔油池、一級浮選、二級浮選、均質罐、生化池處理後通過汙水總排口達標排放。汙水總排口已安裝符合監測規範要求的自動監測設施(COD和氨氮),總磷每周監測一次,其中2月份監測四次,日均濃度數據分別為(wei) 0.355、0.404、0.299和0.366mg/L,COD和氨氮自動監測數據導出如下:

解:核算該廠2月份COD、氨氮和總磷的實際排放量:
總磷的平均濃度

再次提醒大家以下幾點:
(1)廢氣汙染物核算的排放濃度為(wei) 小時均值,而廢水汙染物核算的排放濃度為(wei) 日均值。
(2)主要汙染物實際排放量一定要核算和填報準確。因為(wei) 排汙許可執行報告一旦提交,實際排放量數據將無法修改。
(3)主要排放口汙染物年實際排放量之和不得超過相應汙染物的年許可排放量,設備與(yu) 管線組件、揮發性有機液體(ti) 儲(chu) 存、揮發性有機液體(ti) 裝載揮發性有機物年實際排放量分別不得超過其年許可排放量。
違反排汙許可證要求排汙有什麽(me) 處罰?
根據《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違反排汙許可自行監測要求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二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chan) 整治。
排汙單位存在無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情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chan) 、停產(chan) 整治,並處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e) 、關(guan) 閉。
據《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八條規定,排汙單位存在超標排汙、偷排、篡改或者偽(wei) 造監測數據、私設暗管等違反排汙許可證行為(wei) 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chan) 、停產(chan) 整治,並處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e) 、關(guan) 閉。
排汙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jue) 定的行政機關(guan) 組織複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或者拒絕、阻撓複查的,作出處罰決(jue) 定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